兖州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兖州市地处鲁西南平原,东仰“三孔”,北瞻泰山,南望微山湖,西望水泊梁山,素有“东文、西武、北岱、南湖”之称,是山东省鲁西南大都市的经济中心。兖州市交通便利,有“九省通衢,齐鲁咽喉”之称,战略位置重要,自古就是“兵家必争之地,商贾云集之埠”。三国时期曹操曾长期屯兵兖州。京沪铁路纵贯南北,新石铁路横跨东西,是鲁西南最大的物资集散地和客运中转站。公路四通八达,有327国道、日菏高速等数十条公路干线穿境而过,市内公路总长630余公里,公路密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兖州是国家重要煤炭基地,煤田储量200多亿吨,年开采量2000多万吨,座落在兖州境内的兴隆庄煤矿是全国第一个400万吨的特大型现代化矿井。地下水储量约20亿立方米,是山东省三大丰水区中唯一尚未大量开采利用的地区。兖州历史悠久,公元前21世纪,夏禹划天下为九州,兖州为其一。在四千余年的历史变迁中,兖州相继为郡、州、府所在地,是一方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中心。